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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颍执字第00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樊少丽与刘海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少丽,刘海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颍执字第00690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樊少丽,女,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被执行人刘海杰,男,1951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本院在被执行人樊少丽申请执行刘海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海杰想樊少丽借款20000元,因钮树萍与刘海杰系合法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刘海杰于钮树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钮树萍亦负有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与法有据,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是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钮树萍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钮树萍负有偿还杀青执行人樊少丽20000元的义务。二、限被执行人钮树萍与本裁定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杀青执行人凡少丽偿付债务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向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绍修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