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执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与崔玉利、刘兴菊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崔玉利,刘兴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字第9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被执行人崔玉利。被执行人刘兴菊。被执行人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山东省莱芜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1)莱中信证经字第4256号公证书、(2014)莱中信证执字第52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4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崔玉利鲁S×××××号车辆。二、查封期限从2015年5月20日至2017年5月20日。申请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交继续查封、冻结申请书(或恢复执行),逾期不申请或迟延申请,视为当事人自动履行完毕或放弃查封、冻结的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印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亓增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