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二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蔡忠玉与被告吴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忠玉,吴小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二初字第236号原告蔡忠玉,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吴小兵,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忠玉与被告吴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忠玉于2015年5月20日以被告吴小兵已履行全部货款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小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忠玉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小兵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忠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9.5元(已减半),由原告蔡忠玉负担。审判员 卢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亚菲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