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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上海旭博置业有限公司、龚莉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莉华,上海旭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2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龚莉华。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旭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瑜。上诉人龚莉华、上海旭博置业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三(民)初字第3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旭博置业有限公司在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并表示同意法院按撤诉处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龚莉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龚莉华请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按上诉人上海旭博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准许龚莉华撤回上诉;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17.2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808.60元,由上诉人龚莉华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顾继红审判员  张 松审判员  虞恒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