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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0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米长庆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米长庆,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15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告,二审上诉人):米长庆,男,汉族,1982年8月28日出生,无业。委托代理人:米宝章,男,汉族,1950年3月5日出生,农民,系米长庆之父。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地区物流园六街**号*幢等*幢。法定代表人:崔峻岗,该公司总裁。再审申请人米长庆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1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米长庆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1.2012年、2013年客户调查表。用以证明所有客户都能证明我没有处理过问题件。2.笔录。我今天提交的笔录与顺风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笔录”是一样的,但该“笔录”中的第2、3、4页的内容是被顺风公司篡改过的,最开始我做的笔录是手写的,后顺风公司以要归档为由在相隔7日后要求我在打印版的笔录上签字,我当时发现内容有改动,拒绝签字,但该公司领导告知我可在认为内容属实的页签上“以上内容属实”,不属实的只签个名就可以,还告知我这份笔录是处理孙雪用的,跟我没有关系。所以“笔录”第2、3、4页上没有“以上情况属实”字样,且最后的落款日期与第一页的时间也不吻合。(二)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一、二审判决认定了“笔录”的真实性是错误的。事实上对“笔录”的内容我是不认可的,该“笔录”上我的签字是真实的,但当时是迫于压力所签,且我在第2、3、4页上没有写“以上情况属实”。2.一、二审判决仅依据一份笔录就做出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顺风公司从未提供哪个客户反映我处理过问题件的证据,并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3.一、二审判决认定我对顺风公司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是错误的,我从来就没有认可过。4.我是举报人,不可能自己举报自己,这不符合逻辑。(三)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1.一、二审判决认定的“笔录”是伪造的,除此之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处理过问题件。2.一、二审判决依据的“工会讨论函”作出判决我不认可,工会就是顺风公司开的,所以讨论函没有证明力。(四)二审程序违法,二审法院没有下达开庭通知,没有正式开庭,也没有组成合议庭就作出了合议庭判决。综上,米长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米长庆向本院所提交的2012年、2013年客户调查表和笔录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中规定的“新的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米长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一、二审判决依据查明的事实及双方举证情况所做判决并无不当。二审审判程序合法。米长庆的再审理由不成立,故对米长庆所提相关申请再审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米长庆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 洋代理审判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张雅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史明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