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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凉中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凉山州农村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西昌信用社与赵枝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凉山州农村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西昌信用社,赵枝淳,王显美,陈荣锋,赵浦生,邓华,马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民初字第266号原告凉山州农村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西昌信用社。负责人龙依达,信用社主任。被告赵枝淳,男,1965年10月出生。被告王显美,女,1966年8月出生。被告陈荣锋,男,1966年9月出生。被告赵浦生,女,1969年6月出生。被告邓华,男,1962年9月出生。被告马勇,男,1978年5月出生。原告凉山州农村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西昌信用社与被告赵枝淳、王显美、陈荣锋、赵浦生、邓华、马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董永亮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莉,人民陪审员段元贵参加的合议庭。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凉山州农村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西昌信用社于2015年5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凉山州农村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西昌信用社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凉山州农村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西昌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67.00元,减半收取6933.50由原告负担,经原告申请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收。审 判 长  董永亮审 判 员  刘 莉人民陪审员  段元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