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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商初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徐秀芳与赖苗勇、徐秋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秀芳,赖苗勇,徐秋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1171号原告:徐秀芳。被告:赖苗勇。被告:徐秋风。原告徐秀芳为与被告赖苗勇、徐秋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娅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秀芳,被告赖苗勇、徐秋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秀芳起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两被告于2013年3月11日、2013年12月21日以做生意为由,分两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由被告赖苗勇出具借条。后原告急需用钱,多次向被告催还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归还借款,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从起诉之日起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90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从起诉之日起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被告赖苗勇答辩: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现尚欠原告借款19000元是事实。现无力偿还,希望能从8月开始分期偿还。被告徐秋风答辩: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是事实,对该借款被告不知情,不愿意共同偿还。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查明的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1份、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赖苗勇向原告借款20000元事实清楚,该借款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有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归还借款,原告也可随时要求其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尚欠借款,被告未及时履行还款的义务,显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被告徐秋风对该债务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徐秋风辩称其对借款不知情,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赖苗勇、徐秋风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秀芳借款本金19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27日起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赖苗勇、徐秋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支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执收单位代码:02001。]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员 朱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王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