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聂某某与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某,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378号原告聂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南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胥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与被告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龙海东代理审判员 闫 睿人民陪审员 谢自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汪利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