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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1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赵晓瑜与尤有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尤某某,尤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1127号申请人赵某某。被执行人尤某某。被执行人尤某。本院在执行赵某某与尤某某、尤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110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民币1200000元,并支付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其中200000元从2012年5月7日起、1000000元从2012年6月25日起分别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0100元,执行费21150元。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这一案件与其他四个案件同类,合并执行比较有利,申请人赵某某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对于(2014)榆民初字第01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权利与另一案件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11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助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日书 记 员  拓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