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任民初字3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某与薛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薛某,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3412号原告杨某。被告薛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薛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薛某、赵某银行存款39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自有的位于济宁市任城区吉安小区房产(房权证号:济宁市房权证中区字第××号)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自有的位于济宁市任城区吉安小区房产(房权证号:济宁市房权证中区字第××号)一套,依法应予一并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杨某位于济宁市任城区吉安小区房产(房权证号:济宁市房权证中区字第××号)一套。二、冻结被告薛某、赵某银行存款39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袁瑞辉人民陪审员  胡玉杰人民陪审员  朱忠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沙 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