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法民初字第02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李治兵与周小军,荆安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治兵,荆安友,周小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2073号原告李治兵,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林曦,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荆安友,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周小军,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治兵与被告荆安友、周小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治兵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小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治兵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治兵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治兵撤回对被告周小军的起诉。审判员  李光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