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开民初字第4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王依青与杨留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依青,杨留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492-1号原告王依青。被告杨留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依青与被告杨留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依青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杨留军名下房产一处,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依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杨留军名下房产一处()。查封期间准许被告使用,不准转让、过户、赠予、抵押或者实施其他处分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荣晓雪审 判 员 李 斌人民陪审员 邵传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孔祥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