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1026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徐彩红,涿州市清凉寺办事处晨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5月20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怀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园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