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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1026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徐彩红,涿州市清凉寺办事处晨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5月20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怀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园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