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马江山申请执行全丽君、全建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江山,全丽君,全建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七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马江山,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被执行人全丽君,女,1966年10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全建宇,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马江山申请执行全丽君、全建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3月11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全丽君、全建宇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七民商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鹏飞执行员 滕湘江执行员 纪红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庆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