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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马江山申请执行全丽君、全建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江山,全丽君,全建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七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马江山,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被执行人全丽君,女,1966年10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全建宇,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马江山申请执行全丽君、全建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3月11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全丽君、全建宇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七民商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鹏飞执行员  滕湘江执行员  纪红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庆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