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一初字第00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0946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厚保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感情。2013年,原告起诉离婚未果,被告仍不尽家庭义务,其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判决:1、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证明其家庭成员身份及其与被告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2、本院出具的(2013)霍民一初字第01373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曾起诉离婚未果。被告未作答辩。原告所举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均具有真实性,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于2011年7月11日登记结婚。2011年11月9日生育一女,取名刘瑜,3岁,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可。2013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起诉离婚未果,后,双方仍未和好,分居至今,致成本讼。本院认为:原告再次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结合双方长时间分居,可视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女,结合婚生女长时间随原告生活,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其成长,故该婚生女应由原告抚养为宜,至于原告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2)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二、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的婚生女刘瑜由原告刘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刘某某自行承担。三、驳回原告刘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沈厚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