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01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张俊强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俊强,北京硕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16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俊强,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硕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村四里25号2幢(新村企业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程志国,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张俊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硕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10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俊强申请再审称:从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7月13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承包的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七街北京八维计算机学院内5号楼赶集网总部地下一层建筑装修工地从事电工工作。申请人是由被申请人的员工张松招聘的,张松经常在招聘网站上以被申请人“张总”的名义发布招聘信息,给被申请人招聘员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发生劳动纠纷后,申请人对张松在网上留下的信息多次核实,确实与网上所述相符。张松对涉案的工程项目负责管理,负责申请人的工作时间安排、发放工资等相关事宜。但是,一、二审法院对足以影响全案的这一重要事实未查明,法院只是审查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并未查明申请人、被申请人与张松三者之间的关系。在申请人没有确切证据证明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并不能以此否认申请人在客观上为被申请人提供了劳动,受其管理。同时,负责被申请人承包项目的张松是本案的关键所在,却被一、二审法院忽略了。申请人于2012年9月19日晚上10点到张松住处向其讨要工资,张松不承认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工作过,认为申请人无理取闹,并拨打了110。派出所派出警员处理了此事,并制作了笔录。在一、二审审理时,申请人多次申请法院调查相关证据,但是,这份重要的证据始终未在法庭上出现过。申请人去派出所询问,得知派出所从未见到过法院的调查函,更未见到法院派人来了解相关的情况。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的规定,一、二审法院未尽到法定职责。本院认为:张俊强主张其经硕泰公司项目经理张松招聘入职硕泰公司,并在张松的管理下从事相关工作,但硕泰公司对张俊强的主张不予认可。张俊强未就其向硕泰公司提供劳动,硕泰公司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对其进行管理等情况提供相关的证据,故张俊强主张其与硕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不充分。张俊强请求硕泰公司支付工资、加班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综上,张俊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俊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建玲代理审判员 程占胜代理审判员 王士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润杨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