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申字第00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念家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密云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京念家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密云分公司,李亚芳,张良山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申字第0056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念家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密云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新南路78-111号。法定代表人:张成,经理。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亚芳,女,1968年5月3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良山,男,1959年8月26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北京念家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密云分公司(以下简称念家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亚芳、张良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4)密民初字第43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念家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其公司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其公司不负责拆改、更换被申请人楼房室内的暖气管道,所以被申请人室内暖气管道跑水一事与其公司没有关系等,故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判决。李亚芳、张良山同意原审判决。本院认为:经原审现场勘验,涉案房屋内的跑水位置为厨房分水器,并非暖气管道,属于念家公司装修范围内,勘验结论亦有物业公司的相关陈述相佐证;且跑水日期处于装修施工期内,故念家公司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原审判决认定的损失数额亦无不当。念家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念家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念家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密云分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申志鹏审判员 陈 伟审判员 范爱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