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潜江民调确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陈能书与田小艳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能书,田小艳,四川省博大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调确字第00311号申请人陈能书(系死者田廷友之妻),女,生于1963年4月12日,汉族,四川省平武县人,农民。申请人田小艳(系死者田廷友之女),女,生于1985年8月2日,汉族,四川省平武县人,农民。申请人暨上列二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田军(系死者田廷友之子),男,生于1986年6月11日,汉族,四川省平武县人,农民。申请人四川省博大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金城镇西寺街**号。法定代表人钟怀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俊,该公司项目执行经理(特别授权代理)。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陈能书、田小艳、田军与申请人四川省博大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关于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林发扬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能书、田小艳、田军因与申请人四川省博大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9日经潜江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双方当事人同意在没有进行劳动关系和工伤认定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四川省博大劳务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实为赔偿)田廷友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580000元(含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恤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于田廷友遗体火化后以转账方式支付;三、田廷友亲属接收以上款项后,自愿放弃民事和仲裁、诉讼权利;四、本协议签订后,双方保证不反悔,并按协议约定内容履行。田廷友亲属保证不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四川省博大劳务有限公司在内的任何单位、个人主张任何权利,并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确认申请人陈能书、田小艳、田军与申请人四川省博大劳务有限公司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发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关璐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