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4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赵××与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左××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4116号原告赵××。被告左××。原告赵××与被告左××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巧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被告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诉称,被告脾气暴躁,在婚姻存续期间经常因家庭琐事恶语相加,并有严重暴力倾向,导致无法正常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左××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很好,虽有一些小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且对原告所述提出异议,认为其对家庭尽了主要责任,并无家庭暴力,现对原告还有很深的感情,愿意改正自身不足,希望与原告好好生活,故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1965年原、被告因系中专同学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年××月登记结婚,婚生一子,名左振宇,一女左莉,现均已成年。双方婚后感情较好,近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离家,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则称双方婚后感情较好,虽然有摩擦,但并未到离婚的地步,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案经本院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合,且共同生活已有四十余年之久,可见感情基础较为牢固,现双方虽存有矛盾,但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只要双方加倍珍惜感情,遇有矛盾多加沟通,协商妥处,定能维系良好的夫妻感情,且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目前原、被告均已步入老年,双方均应给予对方体贴关爱,相互照顾扶助,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应给其一次和好机会,其坚持要求离婚欠妥,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巧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蕾蕾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