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邢大帅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邢大帅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485号罪犯邢大帅,男,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一监区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日作出(2012)龙新刑初字第1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邢大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被告人邢大帅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合计人民币480895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1作出(2012)岩刑终字第170号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邢大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4日起至2021年6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27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5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监狱表扬。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0月至2015年3月考核达标累计18.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邢大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邢大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4日起至2019年1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淑 萍审 判 员 兰 峻 锋代理审判员 邱 丽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美珍(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