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1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左秀娟与被告陈宏林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秀娟,陈宏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1858号原告左秀娟,女,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雷锋,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宏林,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左秀娟与被告陈宏林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左秀娟以他们双方的房屋买卖正在协商当中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左秀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秀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45元,减半收取217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常安甫审判员 郭智勇陪审员 敬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永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