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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刘德奎诉鹰潭市顺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奎,鹰潭市顺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082-1号原告刘德奎,居民,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楝树岗村三队21号。委托代理人连华丽、刘巍,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鹰潭市顺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黄庄乡政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奎诉被告鹰潭市顺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鹰潭市顺泰物流有限公司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德奎的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奎撤回对鹰潭市顺泰物流有限公司起诉。审判长  杨修海审判员  梅 峰审判员  谢时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司 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