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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2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智轩与吕晓、怀远县安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智轩,吕晓,怀远县安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2182号原告:王智轩,男,200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法定代理人:王锋,系王智轩父亲。委托代理人:周礼祥,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晓,男,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怀远县安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法定代表人:王陆萍,该公司经理。原告王智轩与被告吕晓、怀远县安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智轩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吕晓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智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至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智轩撤回对被告吕晓起诉。审判员  李松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