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2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智轩与吕晓、怀远县安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智轩,吕晓,怀远县安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2182号原告:王智轩,男,200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法定代理人:王锋,系王智轩父亲。委托代理人:周礼祥,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晓,男,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怀远县安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法定代表人:王陆萍,该公司经理。原告王智轩与被告吕晓、怀远县安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智轩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吕晓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智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至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智轩撤回对被告吕晓起诉。审判员 李松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