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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萨法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贵民申请执行曹海彬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贵民,曹海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刘贵民。被执行人曹海彬。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3)萨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工程款86765.25元,利息5988.25元,鉴定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2450元,合计9820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海彬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刘贵民30000元,剩余款68203.5元申请执行人刘贵民自愿放弃,执行费350元已交至本院财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3)萨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生效。审判员  詹志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