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潘法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漆家福申请执行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漆家福,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潘法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漆家福。被执行人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松潘县人民法院2014年8月1日作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查��被执行人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设的账号为XX的账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开设的账号为XX账户上存款48568.90元至农行松潘县支行,户名为松潘县人民法院,XX账号中。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旦真王甲引用法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