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二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刘海强诉王红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强,王红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二初字第66号原告(反诉被告)刘海强,男。委托代理人文仕伟,隆回县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王红艳,女。委托代理人陈响青,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刘海强诉被告(反诉原告)王红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刘海强与被告(反诉原告)王红艳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刘海强与被告(反诉原告)王红艳以收集新的证据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刘海强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王红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55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刘海强负担;本案反诉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王红艳。审 判 员 刘爱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