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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00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59)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连云港东方农村合作银行,刘玉旺、李必娥、张作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074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连云港东方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刘玉旺、李必娥、张作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0)港商初字第12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江苏连云港东方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刘玉旺、李必娥、张作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港商初字第12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因法律文书有误,本案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刘 杰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