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扶民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人身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085号原告孙某某,男,现住扶余市。被告张某某,男,现住扶余市。被告张某某,男,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6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郭 文 吉代理审判员 ?高寒雪人民陪审员 王 连 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高振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