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执字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乡县嘉隆冷藏加工有限公司、金乡嘉明农业种植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嘉隆冷藏加工有限公司,金乡嘉明农业种植有限公司,胡海生,胡海荣,王华伟,辛春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执字199号申请执行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济宁市古槐路58号,法定代表人李敏,董事长。被执行人金乡县嘉隆冷藏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海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金乡嘉明农业种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华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胡海生,男。被执行人胡海荣,女。被执行人王华伟,男。被执行人辛春雷,女。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济商初字第346号调解书,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济执字第199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曲阜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2014)济商初字第346号调解书的执行,(2015)济执字第199号案件作销案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卫审判员 程相孔审判员 蔡国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振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