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贾礼锋与刘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礼锋,刘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0124号原告:贾礼锋,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刘欣,女,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礼锋诉被告刘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礼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8元,减半收取364元,由原告贾礼锋负担。审 判 长 李 健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人民陪审员 詹霄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劲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