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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贾礼锋与刘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礼锋,刘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0124号原告:贾礼锋,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刘欣,女,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礼锋诉被告刘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礼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8元,减半收取364元,由原告贾礼锋负担。审 判 长  李 健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人民陪审员  詹霄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劲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