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王森与宋百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森,宋百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初字第701号原告:王森,农民。被告:宋百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森与被告宋百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森以与被告宋百平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森负担。审判员 陈祥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阚宝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