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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王森与宋百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森,宋百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初字第701号原告:王森,农民。被告:宋百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森与被告宋百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森以与被告宋百平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森负担。审判员  陈祥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阚宝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