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二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石家庄市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某某设备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485号原告石家庄市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十里铺大街。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石家庄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石家庄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有凤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邢 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