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民抗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陈剑英、王明强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剑英,王明强,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民抗字第5号抗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请人(原审被告):陈剑英。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明强。申请人陈剑英与被申请人王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8日作出的(2010)甬鄞商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剑英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5月11日,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甬检民(行)监[2015]33020000036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致判决失当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项 红审 判 员 董俊慧审 判 员 陆慧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