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保字第30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肖小匣与刘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保字第3087-1号申请人肖小匣。被申请人刘辉。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安民保字第308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刘辉所有的冀A×××××号小型轿车一辆。现申请人肖小匣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解除对该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辉所有的冀A×××××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王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亚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