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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互民初字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1171号原告:马某某,女,回族,1989年8月15日出生,农民。被告:韩某某,男,回族,1987年1月12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月英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英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