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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石料山支行、徐纯和与徐纯和、王胜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石料山支行,徐纯和,王胜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41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石料山支行,住所地:黄石市沿湖路431号。负责人彭易军,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军山、戴懋浩,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徐纯和。被告王胜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石料山支行诉被告徐纯和、王胜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石料山支行于2015年5月20日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石料山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石料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石料山支行负担。审判员  郑庆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