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曹民初字第19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郭祥玲与曹县凤凰凯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祥玲,曹县凤凰凯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曹民初字第1907-2号原告:郭祥玲,城镇居民。被告:曹县凤凰凯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长江东路东段路北。法定代表人:赵茂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祥玲诉被告曹县凤凰凯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曾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2014)曹民初字第1907-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曹县凤凰凯悦置业有限公司所承建的凤凰花园城2号楼1单元301、302、401、402、501、502、601号房,原告为此提供其名下的坐落于成武县成武镇伯乐大街317-18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房权证成房字第××号)和案外人陈衍杰名下的坐落于成武县堤口路13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成房字第××号)、程传龙名下的坐落于成武县先农坛街中段北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房权证成房字第××号)作担保。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原告郭祥玲名下房权证成房字第××号房产,案外人陈衍杰名下成房字第××号房产、程传龙名下房权证成房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景芝代理审判员  王伦国人民陪审员  姚玉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小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