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保字第3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莉与成都中奥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保字第380-1号原告王莉,女,汉族,1956年8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成鹏,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中奥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九兴大道6号高朋大厦B幢205号。法定代表人张宇超。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5)高新民保字第380号财产保全裁定,现被告成都中奥华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人陈克辉以其在建设银行南宁新阳路支行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账号:)提供担保,被告成都中奥华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被告成都中奥华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成都中奥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成都高新区**的土地(土地证号:)的查封;二、将担保人陈克辉在建设银行南宁新阳路支行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账号:)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广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严 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