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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万颖申请执行成都至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颖,成都至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万颖。被执行人成都至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武劳人仲裁字(2014)第167-2号仲裁裁决,于2014年12月11日受理万颖申请执行成都至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四川恒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暂停被执行人成都至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成都市武侯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及换发新版营业执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汤 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海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