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商终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云光与郑恩福、郑胜燕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恩福,张云光,郑胜燕,郑胜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11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恩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云光。原审被告:郑胜燕。原审被告:郑胜凯。上诉人郑恩福因与被上诉人张云光、原审被告郑胜燕、郑胜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瓯海区人民法院(2015)温瓯商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因上诉人郑恩福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及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恩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俏代理审判员 何星亮代理审判员 李 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建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