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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执字第9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润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润华,黄贤明,刘静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910-1号申请执行人李润华,女,汉族。被执行人黄贤明,男,汉族。被执行人刘静华,女,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润华与被执行人黄贤明、刘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三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黄贤明、刘静华应向申请执行人李润华履行下列义务:返还借款本金465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11372元及执行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润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诉讼期间,本院作出(2014)惠城法立保字第59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余某某名下的用于财产保全担保的房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与被执行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已明确,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三初字第198、1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担保责任亦已完成,请求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上述查封的房产依法应予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立保字第596号民事裁定书,对余某某名下的用于财产保全担保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伟永审 判 员  黄志平代理审判员  陈伟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富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