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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立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23

案件名称

武继明(2015)延中立行初字第7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继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延中立行初字第7号起诉人武继明,男,汉族,1938年8月9日,现住吉林省汪清县。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收到武继明诉汪清县人民政府的行政起诉状,其主要内容为2006年5月汪清县政府向其送达了《汪清县建设局强拆通知书》,强拆起诉人的房屋,将起诉人之子的商店商品及账目全部拿走,并且在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前提下,由建设局强行裁决,为此起诉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历经几年,法院强判起诉人接受案外人开发商的补偿或赔偿。起诉人始终坚持谁拆房谁赔偿,谁的违法行为谁承担法律责任。故诉至法院,判决被告王青县人民政府具体行为违法、判决赔偿违法强拆房屋97平方米营业房损失、判决赔偿强拆房屋造成的租房损失、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经本院审查认为,起诉人主张的关于房屋被强拆及赔偿损失的请求,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敦化市人民法院(2013)敦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和本院(2014)延中行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予以处理。起诉人的请求属于重复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武继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期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宋莲姬审判员  王振波审判员  刘欣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朴玲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