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商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潘德秀与温州中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1132号原告:潘德秀。被告:温州中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652号四楼。法定代表人:刘化重,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德秀诉被告温州中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德秀于2015年5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德秀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德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潘德秀负担。审判员 张全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骄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