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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杨万霖与谢学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万麟,谢学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504号原告:杨万麟。诉讼代理人:潘电财,韶关市浈江区乐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学敏。本院审理原告杨万麟诉被告谢学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万麟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万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杨万麟负担。代理审判员  凌永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惠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