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雷林与方兆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林,方兆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194号原告雷林,男,1962年9月16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被告方兆文,男,58岁,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林与被告方兆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林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方兆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雷林负担。审判员 周绪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耿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