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徽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党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民初字第192号原告党某某,男,汉族,1984年1月10日出生。被告杨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使本案无法依程序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小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