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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一初字第8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杨海城与周银志、曲周县林鑫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解封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城,周银志,曲周县林鑫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清河县江伟钢丝绳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一初字第825-1号原告:杨海城。被告:周银志。被告:曲周县林鑫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曲周县振兴路东段天龙农机械院内。被告:清河县江伟钢丝绳厂。业主包书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县支公司。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海城与被告周银志、曲周县林鑫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清河县江伟钢丝绳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县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2015)故民一初字第825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现因被告周银志缴纳保证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周银志、曲周县林鑫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名下4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的冻结或查封。审判员  苏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单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