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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刑终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金麻鲁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麻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终字第48号原公诉机关盈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麻鲁,曾用名金麻波,女,1972年生,景颇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翻译人员金麻宽,盈江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盈江县人民法院审理盈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金麻鲁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三月三日作出(2015)盈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金麻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帕勇、代理检察员杨晓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金麻鲁及翻译金麻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14年9月21日,被告人金麻鲁在盈江县平原镇的家中贩卖给李明某50元人民币的鸦片。2014年9月23日7时许,被告人金麻鲁在盈江县平原镇的家中被盈江县公安边防大队民警抓获,当场从其房间厕所抽水马桶的下水管道内查获黄色牛皮纸包裹的黑色鸦片一团,净重187克,蓝色塑料袋装的红色片剂状甲基苯丙胺一袋,净重21.7克;在房间内查获透明塑料袋装的褐色丝状鸦片5包,净重13.2克,黑色塑料袋装的黑色膏状鸦片2坨,净重84.6克,口香糖瓶装的块状鸦片一瓶,净重64.6克,蓝色塑料袋装的红色片剂状甲基苯丙胺两袋,净重20克,红色塑料瓶装的块状鸦片一瓶,净重135克,小称一杆,黑色直板手机一部。查获的鸦片共计484.4克,甲基苯丙胺共计41.7克。根据上述事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金麻鲁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为牟取非法利益,向他人贩卖毒品鸦片数量较大(484.4克)的行为及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41.7克)的行为,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予以惩处,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金麻鲁贩卖毒品鸦片,其被查获的484.4克鸦片应认定为其贩卖毒品罪的数量,但因其本人吸食鸦片,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金麻鲁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金麻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二、查获的鸦片484.4克、甲基苯丙胺41.7克、小称一杆及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判决宣告后,上诉人金麻鲁认为原判认定其构成贩卖毒品罪无相应事实及证据,附加刑处罚过重,以定罪不符,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改判。德宏州人民检察院建议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一致。上述犯罪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金麻鲁的户口证明证实其身份情况,电话记录及抓获经过证实案件来源及抓获被告人的情况。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查获现场照片,查获的鸦片、甲基苯丙胺、小称、手机等物证照片,证实查获现场及查获的毒品等物证情况。称量、取样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及查获物品入库清单,证实毒品的称量、取样及扣押情况。(德)公(司)鉴(毒品)字(2014)1175号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金麻鲁的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检测均呈阳性),证实查获的毒品经检验鉴定、告知及被告人的吸毒尿检情况。有证人李明某、李某某证言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告人金麻鲁的供述及辩解、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在卷证实。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金麻鲁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为牟取非法利益,向他人贩卖毒品鸦片数量较大(484.4克)的行为及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41.7克)的行为,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一审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原审法院在量刑时已予以考虑并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所提定罪不符,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不符,且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志翔审判员  邓显芳审判员  龚明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滇自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