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执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郭佰良与邹平三星油脂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佰良,邹平三星油脂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366号申请执行人郭佰良。被执行人邹平三星油脂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韩店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明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该案(2014)北民初字第395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二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北民初字第39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良审 判 员  王玉华代理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文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