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南法岗民初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陈俊宇与广州市快盈纸制品有限公司、徐彩红民间借贷纠纷2016执1054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宇,广州市快盈纸制品有限公司,徐彩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岗民初字第124-1号原告:陈俊宇,住湖南省会同县。委托代理人:韦勇强,系广东青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晓明,系广东青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市快盈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徐彩红。被告:徐彩红,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俊宇诉被告广州市快盈纸制品有限公司、徐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志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活年 来源: